自2019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长三角三省一市的数字经济总量居全国城市群首位。其中,产业数字化占比70%,承担的“两化融合”和产业数字化项目数量占全国的1/3,5G、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数字产业领域的发展均走在全国前列。
也要看到,长三角地区数字经济产业协同发展还存在瓶颈制约。因此,应当通过建立健全战略性与针对性兼备的长三角数字经济产业规划体系,推动长三角地区标准、政策统一以及探索建立常态化的税收信息共享交换机制等方式,进一步加快推进长三角数字经济产业协同发展。
长三角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现状
当前,长三角各省市数字经济的发展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赛迪数字经济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2022年长三角各市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最高值为93.97,平均值为39.87,仅有8个城市指数在平均值之上。进一步看,长三角各城市间的数字经济协同发展水平有待提高。长三角地区围绕“G60科创走廊”进行了数字经济产业战略布局,各地逐渐涌现出各具特色的数字产业集群,但高端装备、智能制造、集成电路以及生物医药仍是诸多城市首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长三角主要城市间优势产业合作的空间较大。
现阶段,随着数字化、自动化程度日益提升,大部分数字经济产业集群正在逐步向无人工厂、灯塔工厂发展迈进,生产型劳动力的需求正在迅速下降。受国际环境影响,一些数字经济企业将供应链中部分劳动力密集、附加值低的生产加工环节转移到了越南等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且具备关税优势的地区。与此同时,部分国外订单也被其他国家的同行企业获取。按照目前趋势,未来我国数字经济产业有可能形成研发与数字装备制造等高附加值环节保留在国内,生产、组装等低附加值环节布局在国外的发展局面。
数字经济产业协同发展存在的瓶颈制约
当前,长三角地区的数字经济产业协同发展还存在着瓶颈制约。
一是长三角地区数字经济产业布局缺少总体规划。
数字经济产业链龙头企业往往将企业总部、研发中心和产业孵化基地放在上海,生产和加工制造部门则放在长三角其他省市。但是,长三角地区没有制定统一的数字经济产业顶层规划,间接引发了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之间为了招引企业而展开无序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长三角部分地区推出一些“超常规优惠”,税收、土地、厂房以及用工、补贴、人才公寓、产业投资免息基金等优惠政策持续加码。地方政府出台这些政策是为了争夺增量投资和互挖存量企业,导致区域产业同质化和企业日趋“候鸟化”。
此外,长三角区域的数字经济产业梯度转移机制还有待明晰。中小城市有意愿承接大城市处于扩张期的数字经济产业,但受制于自身能力无法成功招引,进一步削弱了中小城市对企业的吸引力。
二是长三角地区的标准、政策、数据孤岛尚未打破。
目前,长三角地区不同省市的政策、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对数字经济集团公司在长三角地区进行选址布局造成了影响,部分产业政策在集团母公司和异地子公司之间的沿用性较差。比如,某地新引进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规模难以在短期内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尽管其异地母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仍无法直接享受母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在当地重新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同时,当前长三角不同地区间的营商环境存在较大差异,企业跨地经营或跨地投资时仍需支付较高的调整成本。例如,部分单笔业务金额较大的新设企业由于没有当地纳税记录,个别地方税务机关未能及时按需调整企业的单张发票限额,迫使企业增加开具发票的频率。
此外,目前长三角各地区不断上线数据开放平台,但不同地区政务平台间尚未形成联动,难以对跨域的涉税问题展开迅速、有效的联合整治。
三是税收管理模式难以匹配数字经济跨域经营模式。
数字经济产业链条长、环节多,企业跨地区经营行为日益增多,新业态下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问题对传统的税收属地化征管形成挑战,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互联网平台通常注册在发达地区,而部分相对不发达地区的传统企业通过入驻互联网平台获取经营所得,造成当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企业完整的涉税信息,也无法参与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税收共享。
也要看到,受制于现有的税收信息化手段和税收征管模式,跨区域数字经济的涉税数据共享交换面临着前期数据提取准备复杂、数据传输途径不便、共享数据获取周期较长等困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区间涉税数据常态化共享。
加快长三角数字经济协同发展的政策建议
进一步加快推进长三角数字经济产业协同发展,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首先,建立健全战略性与针对性兼备的长三角数字经济产业规划体系。
长三角三省一市应定期召开长三角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讨各地区数字经济优势产业、目标产业等,形成互补互促、因地制宜的数字经济产业规划。同时,各省市财政、经信、商务等部门牵头对数字经济产业政策进行梳理,形成集成化的长三角数字经济产业扶持政策,避免重复叠加造成财政资金浪费,在直接货币形式补助的基础上提高要素或服务补助比例。此外,建立重大数字经济产业化项目落地的理想城市竞选机制,降低产业化的交易成本。综合国内外重大项目的选址经验,建立包括市场规模、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产业政策透明度、主导产业的技术人才、产业配套能力、教育体系质量和生活成本在内的评估体系。
其次,逐步推动长三角地区政策、标准统一。
对于在异地设立子公司的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企业,引入该企业的地区在得到上一级政府授权后可以采用信用承诺制方式,给予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并约定子公司应在3—5年后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否则追还企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并进行惩处。同时,加强跨区域税务数据共享使用,允许异地纳税记录在本地使用,降低企业跨地区经营的税务调整成本。此外,依托上海市数据交易所,整合各省市的数据交易中心,建立长三角数据交易所。在此基础之上,推动各地数据交易机构在数据要素资源确权与登记、数据产品流通交易和使用、数据资产入表等环节中形成共识,促进互联互通,提升长三角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的协同效应,实现数据要素作用和价值最大化。
最后,探索建立常态化的税收信息共享交换机制。
目前,长三角地区亟须建立税收信息共享交换的合作框架。长三角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制定《长三角数字经济涉税数据交换工作方案》,明确各城市数字经济涉税数据交换内容、交换模式和安全保障机制,建立以定期数据交换为基础、以临时性数据交换为补充的数据共享交换制度。
与此同时,长三角三省一市应共同建立跨区域税务机关间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充分利用三省一市税务机关多年来的信息化建设成果以及数据资源,根据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要求,实时共享交换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风险、税务稽查等信息。强化数字平台对入驻经营者身份信息与纳税信息的报送等税收协助义务,整治隐匿和转移收入、转变收入性质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借助数字技术减少各地税收征管的信息不对称,为提供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税收征管服务以及进一步完善区域间税收利益共享机制奠定基础。(中国财政报APP 2023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