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质生产力是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能动要素,“发展新质生产力,带来的是发展命题,也是改革命题。”新质生产力发展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而法治的保障也需要根据新质生产力的特性进行模式创新。
一、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法治的创新式回应
新质生产力相对于传统生产力而言,是以新技术深化应用为驱动,以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快速涌现为重要特征的生产力。以生产力要素升级拓展为基础,新质生产力融合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通过技术融合创新促进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发生“质”的跃迁和变革。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通过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持。法治积极回应和有效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不仅符合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也体现法治服务于改革的基本功能目标。
要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就需要对生产要素进行创新性配置,以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因此,有必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破除新质生产力发展面临的各种障碍,构建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制度体系与治理体系。法治保障的目标在于通过制定和实施合理的规则和制度,调整和引导社会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从而为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我们应该注意到,法治保障并不意味着简单地将新质生产力纳入既有的制度框架,相反,法治保障应当根据新质生产力的需求做出创新式回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将带来生产力要素的更新与优化,法治保障应当将新质生产力要素充分融入法律体系之中,法律体系本身会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和改变。
首先,新质劳动者是指经过技能迭代和知识更新,具备更高劳动能力和综合素质,拥有更强创新能力和更广阔视野的劳动者群体。法治保障要适应并促进劳动者要素的演进,在法律框架内因地制宜地设计新质劳动者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体现人才的市场价值。
其次,新质劳动资料主要表现为以算力为代表的数智化生产工具以及数字基础设施。法治保障要鼓励新质劳动资料的创新研发,通过税收激励、科研资助等手段促进产业创新,优化研发、中试、市场一体化通道,推动优质劳动产品转化为新的劳动资料;同时,应加快建设高速泛在的信息通信网络、多元协同的算力基础设施、智能敏捷的物联网体系等综合性、智能化基础设施,引导市场主体对新质劳动资料的公平合理利用。
最后,新质劳动对象是指以数据、新物质、新能源、新材料为代表的高新科技化劳动对象。法治保障应重点维护市场主体对新质劳动对象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数据等新质劳动对象的确权,鼓励市场主体探索挖潜,不断扩展劳动对象的范围;同时,明确新质劳动对象的交易规则,推动新型生产要素尽快进入市场交易流通,及时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释放新质生产对象的效能。
二、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法治保障的模式创新
新质生产力发展呈现出日新月异的态势,这就需要法治保障能够快速作出自我调整以适应新的变化。法治回应新质生产力发展必然会反过来推动自身的模式创新,通过探索新的法律调节方式,营造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环境。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法治保障在以下方面进行模式创新是极其必要的。
(一)引入场景化规制模式,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设置差异化的规范路径
新质生产力的代表性技术具有场景驱动式创新的特点。算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场景的广泛性,宣告着场景化时代的到来。市场规制法及其实施需要顺应场景主义理念,即认识到不同的场景需要不同的处理方式,而不是“一刀切”地采取通用的规则或标准。场景化规制要求规制者依照不同场景中的技术特征、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以及利益受损害的程度,对特定技术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手段,以实现基于场景事实的具体正义。
(二)采用敏捷治理模式,以“小快灵”立法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强制度供给
敏捷治理模式既考虑到技术的创新性,也兼顾了规制组织的统一性,符合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治理需求。敏捷治理模式未必完全由政府主导,而是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以迅速跟进技术的快速变化。在治理工具层面,责任严明的“硬法”和重在提供方向引导和行动指南的“软法”同时并举。这表现在立法形式上不能仅限于“大块头”的高位阶法,同时也要针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实际需要,积极开拓“小快灵”的立法模式,以“小切口”规章应对发展中具体问题的解决,从而增强法治保障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三)运用“轻推”促进模式,通过营造创新环境,引导新质生产力发展
所谓“轻推”,是指对选择环境进行微小而非强制性的改变,以引导人们做出更理性、符合长期利益的决策。将“轻推理论”应用于新质生产力发展,则是要采取柔性、温和的手段来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通过提供激励机制、优化选择环境、加强信息披露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朝着符合公共利益和长期发展的方向发展。政府可以向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业态提供研发税收抵免,对于突破性的技术创新成果提供物质嘉奖,引导市场主体自主地将资源投向技术创新。对于新涌现的、游离于传统监管范围边缘的新场景、新业态、新产品,政府可以通过微小的政策调整,如灵活注册、形式审查、附期限的放松监管等措施和机制,来适应快速的市场变化。
(四)确立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建立容错机制,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留存空间
新质生产力能够催生新产业、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是当前我国面临新经济业态发展提出的规制创新策略,旨在追求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动态平衡。包容审慎兼顾要求政府给予市场主体必要的发展时间与试错空间,并根据公共风险的大小进行适时适度干预。在发展新质生产力问题上,风险防范的包容审慎原则尤为重要。技术进步是保障技术安全的根本措施,新技术会带来某种风险,但不发展是最大的不安全。政府要通过建立试验机制和容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激励市场主体探索创新,促成监管的包容审慎。但与此同时,也需要辅之以承压测试机制,将风险抑制在政府可控范围之内。
作者
秦策: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常彬: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