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出全面部署。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不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必须着力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民发展,提升农民获得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将“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单列一部分,将“三农”问题置于城乡融合发展大格局中审视,着力通过深化改革,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落脚点在于促进农民发展,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农民。《决定》从不同方面对促进农民发展做出部署。
一、完善农民市民化通道
促进农民发展,既要重视改善农民立足农村发展的条件,也要着力促进农民市民化。《决定》提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截至2023年底,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6.16%,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48.3%。当前我国农村常住人口已不足5亿,但农村户籍人口超过7亿。尽管人的城镇化未必一定是户籍的城镇化,但前提是完善基于常住人口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一方面,我国的城镇化率还不高,另一方面,约2.5亿城镇常住人口户籍还在农村,尽管统计身份为城镇居民,但并未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是一个过程,现阶段首先要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同户籍市民同等公共服务的权利。《决定》回应了现实诉求,提出了农民由乡入城,通过共享公共服务并进一步实现市民化的路线图。
二、稳定农民土地权利
土地权利是农民的基础权利。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利,也就稳定了农民发展的根基。《决定》从多个方面对稳定农民土地权利做出部署。一是提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进城落户农民中,很大一部是为了子女教育、求职就业等,部分农民还背负着住房贷款等,收入并不稳定,在此条件下,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不仅是维护农民利益,助力其发展的要求,也是稳步推进我国人的城镇化与社会转型的要求。此外,进城落户农民在未失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持有土地权益也具有法理依据。二是提出“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三权’)的办法”。《决议》提出“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更好地保障农民土地权利,不仅要求“稳定”权利,还要“活化”权利。对于已进城落户的农民,若其已对土地无依赖,有条件退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通过完善自愿有偿退出办法,将为其土地权利的价值实现建立通道,提升其福利水平。三是提出“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决定》通过进一步明确推进土地承包权的延包,给了农民定心丸。四是提出“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拓展了农民的宅基地权能,通过制度改革,为农民激活宅基地权属价值,实现宅基地的财产功能与价值提供了条件。
三、助力农民持续增收
当前,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还比较大。2023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691元,城乡收入比达2.39:1。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着力提高农民收入。《决定》中的许多改革举措,直接关系农民增收。
首先经营性收入。《决定》提出“加快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将让种粮农民获得更多实惠,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同时助力农民增收;提出“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表明国家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目标不仅仅是促进农业的现代化,还要发挥其引领带动农民增收的作用;提出“优化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将通过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发展农业保险,稳定农民的农业经营收益。
其次,工资性收入。当前,农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超过40%,提高工资性收入对于农民增收意义重大。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就要解决农民就业问题。《决定》提出“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明确将农民工作为重点群体在就业上予以支持,并通过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的就业能力。此外“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的改革举措,也将使农民与市民一道获得相应的就业政策支持。
再次,财产性收入。《决定》提出“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当前,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还不多,2022年统计显示,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占比为8.75%,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仅为2.53%。一方面,《决定》提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强调了农村集体经济助力农民增收的功能。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在广东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促进共同富裕”。当前全国农村集体账面资产总额9万多亿元,将进一步通过创新集体经济发展举措、完善分配机制,助力农民增收。另一方面,《决定》提出“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宅基地房屋已成农民重要的资产,在激活闲置宅基地促进农民增收方面,政策上将进一步推进。此外,《决定》还提出“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实现了同地同权,但实践中也出现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农民获益有限的情况,《决定》特别强调了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将进一步强化对农民利益的保障。
最后,转移性帮扶。我国已完成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但部分地区、部分农民脱贫的成效还不稳固,还需要进一步帮扶。《决定》提出“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并且提出“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体现了国家对低收入农民的关注,也为部分地区和农民稳定收入提供了支持。
四、保障农民基础民生
从养老来看,《决定》提出要“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截至2023年末,中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为21.1%,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15.4%,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农村地区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农民如何养老不仅是农民个人生活与发展的问题,也已成为全社会需要关注的问题。通过“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让老年农民有更多的养老服务选择和更多的照料,有利于老年农民更有尊严、更幸福地生活。此外,在养老方面,《决定》还提出“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024年,我国农民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从103元增加到123元,调整前低于150元的省市超过一半,总体水平较低。农民基础养老金对于大多数老年农民,特别是无其他收入来源的老年农民意义重大,通过上调农民基础养老金,将切实提高老年农民的福利水平。
从就业人员社保来看,《决定》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一直是影响农民工福利水平的重要方面,通过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将提高农民工应对风险冲击的能力,也将有利于农民工的市民化。
从住房来看,《决定》提出“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居住是最基础的民生问题之一,党中央一直重视保障和改善农民住房。当前我国农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已超过50平方米,相比十年前增幅超过20%。支持农民的改善性住房需求,一方面,要探索支持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部分农民城镇居住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在住有所居的条件下改善农民宅基地房屋条件,优化居住环境。
五、重视农民精神文明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促进农民的发展,除了增加农民收入和丰富物质条件外,还需要重视农民的精神与文化生活需要,推动农耕文明和现代文明要素有机结合。《决定》对于农民的精神文明和文化需要亦非常重视,提出“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由物及人,由表及里,既要塑形,也要铸魂。一方面,将进一步强化农耕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增加乡村文化的供给;另一方面,将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提高农民的认知水平和思想水平,推进农民人的现代化,促进农民全面发展。
作者
王常伟: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城乡发展研究院研究员、财经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