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了全面的战略部署。《决定》再次重申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是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先后用了两个“公平 、一个“平等”和“同等”的关键词,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赋予其新征程上的重大使命。民营经济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大有可为。
一、《决定》重申了中央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心,指明了改革发展的方向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两个毫不动摇”。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中央关于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一直没有改变。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近年来,在理论界和网络上,流传一些关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负面看法和态度,如民营企业离场论等,一定程度上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和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及干劲。《决定》再次重申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彰显了中央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心。
回顾中国改革开放史,也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关系不断调整和完善的历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行,是中囯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行”。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历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不仅仅是“工具论”,而且是“目的论”的自然之意。在共产党领导下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主义企业和资本家具有本质的不同。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概念和经济形式。199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正式使用民营企业的概念。后来民营企业在实践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不能为概念所困,应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秉承巨大的勇气进行理论创新,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奠定理论基础。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经济不是此消彼长,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决定》从理论上理清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的关系,为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决定》强调民营经济的公平待遇和平等地位,破解民企发展的“三道门”困境
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三道门”(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的困境,大大制约了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卷帘门”,主要指在投资准入、融资等方面不能公平竞争,对民营企业设定各种门槛;“玻璃门”,主要指表面上各种支持政策和文件都有了,民营企业看得见却受阻于无形的阻力而得不到;“旋转门”,主要指职能部门的放管服改革不到位,民营企业被各种推诿,无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决定》强调“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还强调“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决定》中这些改革举措都是对症下药,实质性破解民企发展的“三道门”困境。各级政府要彻底打破“三道门”,重点落实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优惠政策,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边界。
三、《决定》强调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央发展民营经济的“三不变”: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时存在一定的偏差,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利益的案例时有发生,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决定》强调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上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方针和政策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和模糊地带,容易选择性执行,这给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带来较大的困难。一部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界定权利和责任,能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受到不公平和不法伤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被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法律是保护权利的武器,通过法律的形式约束政府权力,才能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将中央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使用资源要素,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同时要加大法律问责力度,对损害民企合法利益的部门及时问责。加大问责力度,有助于民营企业家信心的提升和预期的改善。
四、加强学习和落实《决定》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最大最根本的变化莫过于社会结构的变化,而社会结构变化的核心是社会分层结构的变化。中等收入群体虽然规模不断扩大,但总体上社会分层结构还未呈橄榄型特征,中低收入群体依然较为庞大。不充分、不平衡发展依然是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面对关于民企的理论误区和负面舆情,我们要加大理论创新力度,加强舆情引导,营造民企发展的良好氛围。
作者
刘长喜: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