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孙元欣
2025年李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培育绿色贸易、数字贸易等新增长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新型离岸贸易”。
新型离岸贸易是指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我国发展离岸贸易呈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局部试点。2013年9月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第二阶段,稳步推进。2021年4月国务院提出稳步推进离岸贸易发展,鼓励银行探索优化业务真实性审核方式,提升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第三阶段,加快推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强化贸易政策和财税、金融、产业政策协同,打造贸易强国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撑体系。
前期,全国各地自贸试验区积极试点,形成了“上海青岛模式,依托港口的离岸转手买卖”;“苏州杭州模式,工业园区和境外委托加工”;“天津模式,对接企业需求一事一议”;“海南模式,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离岸贸易”;“北京模式,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等。真实性审核平台有“离岸通(上海)”、“离岸达(青岛)”、“京贸兴(北京、大连)”等。2023年3月国务院发布“推进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创新发展(苏州市、杭州市)”最佳实践案例。
推进发展新型离岸贸易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培育我国外贸新模式和新动能。二是有利于中国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中国企业开展“全球买、全球卖”,为中国海外生产基地提供更好的支撑,能更好地支持“一带一路”海外工程项目建设,促进人民币国际化。三是有利于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实践中提供中国案例、中国经验和中国故事。
目前,我国离岸贸易在21个省市自贸试验区和相关城市展开,若拓展到全国主要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将为加快推进离岸贸易发展提供更大空间。
发展离岸贸易主要难点,包括制度和政策支撑体系不足,真实性审核不足,适应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不足等。具体而言,一是制度政策体系有待完善。目前全国统一的离岸贸易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尚不健全,包括缺乏离岸贸易统计方法等。二是银行真实性审核有待集成化。各地开展差异化探索,形成了很好成果,但由于各地真实性审核平台形式多样,存在碎片化倾向,造成企业不适,以及重复建设问题。三是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四是离岸贸易地域空间有待拓展、营商环境有待完善。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新型离岸贸易,对策建议有:
第一,复制推广局部地区形成的经验案例。梳理总结前期自贸试验区和相关城市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积极宣传推广,众人捧柴火焰高,形成加快推进离岸贸易发展的态势。
第二,建立离岸贸易的统计制度。一是参照香港地区统计方法,二是根据人民银行离岸贸易四种形式,形成统计制度,包括离岸贸易总额、离岸贸易总收入(企业收入,如毛利、佣金),目的地国别/地区分布、贸易商品构成、企业数量等。可从国际收支平衡表、外贸易统计“离岸贸易相关的商品”子项、服务贸易统计“离岸贸易相关的服务”子项、经营企业台账、典型企业调查等获得数据。
第三,整合现有银行真实性审核平台,形成银行尽职免责机制。建议整合现有各地自贸试验区的真实性审核平台,打造权威、高效、准确的综合服务平台。建立由各银行联合组成责任认定机构,形成离岸贸易审批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四,制定适应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离岸收入避免“双重课税”,对于企业开展离岸货物贸易征收低税赋的企业所得税。离岸贸易印花税减免政策可以拓展应用。在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建立适应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五,推动融合发展,健全地方性法律法规。例如,离岸贸易、保税维修、跨境电商、境外融资租赁、市场采购模式等,若每种新模式都建立产业服务中心或先行示范区,将出现“碗面效应”,地方园区难以操作。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加强法治建设,积极健全地方性法律法规。
第六,培育和建设一批离岸贸易中心城市(地区)。从技术、产业两个层面展开,技术层面解决离岸贸易是否可行问题,产业层面解决经济规模和高质量发展问题。进一步加大离岸贸易企业培育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开展离岸贸易提供良好的市场条件和公共服务。